券商反洗钱问答汇编 2022第13期
2022第13期
券商反洗钱问答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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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可疑交易及监测系统】
【制裁名单】
【客户尽职调查】
【场外衍生品】
可疑交易及监测系统
问题1:大额可疑监测系统是否需要覆盖投行业务和自营业务?
观点:如果能实现,需要。
问题2:如果客户账户涉及公安协助冻结,需要报送可疑交易吗?
观点1:结合案件性质,还有客户背景、交易、转账情况综合考虑,确认可疑则报送,不可疑则不报。
观点2:首先要看原因,如果是因民事行为被强制执行之类的,不需要报。如果是因为涉黑或者贪腐的,必须要报。如果原因不明需要一线员工去做尽调排查。
追问:除了涉黑或者贪腐的,其他刑事犯罪需要报送吗?
观点3:刑事犯罪建议参考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对洗钱上游犯罪的界定,如果涉及洗钱上游犯罪,应该报送。
观点4:很多情况无法区分涉及的罪名,如果账户无异常,综合考虑判断后可以不报。
观点5:可疑交易目的是提交线索,如果公安已经立案并采取措施的情况下,没有报送必要。
问题3:如果客户是电信诈骗在逃人员,已在某地公安厅发布,但该客户已经常年无交易也无资产,这种情况需要上报可疑交易报告吗?风险点是因为客户在逃,如果其突然利用电信诈骗所得,通过资金账户转入,从事股票交易,存在成为洗钱工具的风险。是否有相应的外规制度依据能够采取相应限制措施?
观点1:不用报送。没有交易,可疑交易就无从谈起。
观点2:不用报送。电信诈骗,即诈骗罪,并不涉及洗钱上游犯罪。如果属于上游犯罪,无论账户钱多钱少,都要报告。
观点3:理论上银行在收到电诈名单后会立即控制客户账户。
观点4:可以按内部风险管控要求对账户采取限制措施。
制裁名单
问题4:发布的制裁名单没有证件号的,除了用姓名匹配,还有其他有效监控方法吗?
观点1:一般情况下该类人员很难建立业务关系,纳入日常监控名单即可。
追问:非自然人客户的关联人,例如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经办人等,需要纳入名单监控范围吗?
观点2:非自然人客户的法人、股东、代理人、受益所有人等均需纳入。
问题5:对于外交部要求采取反制措施的人员,有没有比较好的处理方法?
观点:直接纳入名单监控,一经发现可做为可疑交易报告,并在评估后采取相应限制措施。
客户尽职调查
问题6:机构客户因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如下图),可以直接拒绝开户么?
观点1:核实后无异常可以开户。
观点2:可以和客户沟通,异常情况下暂时不办理业务。
观点3:需要进行尽职调查,核实客户的经营场所,再进行开户。
观点4:可以开,但要提高客户风险等级。
观点5:如是临柜开户,可以提示客户有这个异常名录,申请移出,否则客户在其他地方开户也会受限。
补充:申请移出异常经营名录,要区分原因,分不同措施解决。
问题7:客户开户时工作单位是否是必填项?
观点:选填,最新制度中没有这个字段。如果尽调到了工作单位,我们会在反洗钱系统中维护,作为职业的补充。
问题8:券商现在能接联网核查系统吗,如何进行身份验证?
观点1:券商不能直连公安联网核查系统,只能通过第三方;现在只有银行可以接入。
观点2:可以与相关网站联系,安装一个身份证验证的接口,公安部免费的。
问题9:在准入过程中发现客户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了,因疫情原因新证明文件更换未完成,这种情况如何处理?是拒绝建立业务关系还是可以先建立业务后再补充识别?
观点:因疫情原因未完成办理,可以保留相关部门的公告或通知。如果相关通知已失效的话,应该算不明身份客户,可以拒绝办理业务。
场外衍生品
问题10:利率互换是否需要做反洗钱?
观点:交易对手方应该做反洗钱工作。
问题11:《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指引》第十条 法人金融机构在评估产品业务的固有风险时,应当全面考虑本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各类产品业务(或服务)。产品业务划分原则上应在本机构产品业务管理结构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如私人银行业务、国际金融业务、个人银行卡、理财产品等。业务模式、性质相同且洗钱风险因素不存在重大差异的,可作为同一类产品业务进行评估。其中对各类产品业务的固有风险评估可考虑的第(十)点因素 “产品业务是否应用可能影响客户尽职调查和资金交易追踪的新技术”,这里是考虑负面影响还是正面影响?
观点:这个主要是为了评估产品的固有风险,继而采取控制措施来降低固有风险,所以认为是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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